利息计算指南:民间借贷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一般指债权人因金钱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实践中,即使不是借贷法律关系,只要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金钱债务,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利息。
在破产清算或普通清算进行债权登记、审核过程中,亦或是在财产案件起诉、执行过程中都会遇到利息的计算问题。按照产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利息分为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利息。
本文主要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间借贷利息以及其他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进行归纳总结。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利息的一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实体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一)支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计算
▋ 1. 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 计算方法
利息种类 | 计算方法 |
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 计算公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基数 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需要排除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因诉讼和执行活动”而产生的费用。 (3) 计算起算时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计算截止时间 ①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②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
▋ 3. 不予计算的情形
(1)“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的情形
① 申请执行人出于自身主观目的自愿中止执行的,不包括胁迫、欺诈等情形。例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其中一方的申请而中止执行的,不应再计算利息;
②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动,应当待权利义务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
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或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待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利息。对于权利义务明确后是否溯及既往,笔者认为应当溯及既往,理由是一般债务利息属于补偿性质的债权,是债务人不应占有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期间产生的孳息。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计算的情形
①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已申请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诉讼前、诉讼中已保全财产但未足额,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对已保全财产的债务部分,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未保全财产的债务部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疑难问题法院观点
▋ 1.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实现抵押等担保物权时不应当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即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不是各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迟延履行利息的特点考虑,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其具有以惩戒和遏制为主,兼顾赔偿的性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保障性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其义务,其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行为,其主要作用并非为了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
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5809号广东盛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海童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 2.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属于民事惩罚性债权,清偿顺位应列入普通债权之后。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对迟延履行行为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警戒其他人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其债权性质属于民事惩罚性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财产依照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参考案例:(2022)鲁10民终672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荣成市渔网绳索总厂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日常行为中主要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体现。
针对不同时期,利息的计算有所差异,下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将计算办法汇总如下:
(一)计算原则
▋ 1.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对利息要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予支付利息。
▋ 2.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计算标准
合同成立时间 (借贷行为发生时间) | 利息计算期间 | 利息计算上限 |
2020年8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 | 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 年利率24% |
2020年8月20日之后 | 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5%左右) |
注意: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应以贷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时点的LPR为标准。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其他主体之间或其他主体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应以合同成立时点的LPR为标准。
(三)逾期利息
▋ 1.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合同成立时间 (借贷行为发生时间) | 逾期利息计算期间 | 逾期利息计算上限 |
2020年8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 | 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 年利率6% |
2020年8月20日之后 | 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 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 2.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注意: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与正常利息、逾期利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本金作为计息基数换算后超过了四倍LPR的,超出部分不予计算或确认。
(四)参考案例
▋ 1. (2022)鲁0213民初1253号,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第三人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
▋ 2. (2022)湘0503民初1501号,喻永久、刘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
三、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以外的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如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债权人可参照上述规定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
(一)计算标准
违约行为发生时间 | 计算期间 | 计算标准 | 备注 |
2020年8月19日以前 | 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逾期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
2020年8月20日之后 | 2019年8月20日起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
(二)起算时间
如当事人双方已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则逾期利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三)参考案例
▋ 1. (2021)赣0502民初8947号,江西和亿顺涂料有限公司、四川东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2022)豫1425民初2880号,郑州正盾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孟金全承揽合同纠纷
▋ 3. (2022)粤14民终416号,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李添泉委托合同纠纷
作者简介
刘晋泽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刘晋泽律师从事律师行业近10年,现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清算、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现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工作。微信号(电话):1346681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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